银行收取企业的贷款承诺费有法律依据吗?

1.有依据 银行在提供贷款承诺服务过程中,可以按照约定收取相应的贷款承诺费等服务费用,这是监管规定明确允许的,是有法律依据的。 例如,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11〕85号)就明确规定,在银团贷款中,银团成员为借款人提供“贷款承诺”等服务,有权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纳入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管理。该指引还特别提到,贷款承诺费可按未用余额的一定比例每年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 又如,2014年,银监会和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收取“贷款承诺费”等服务费用,并未作禁止性规定。只是从性质上看,贷款承诺费等收费属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要由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和调整(分行不得自行制定或调整),并遵循该办法规定的定价策略、定价原则、价格决策流程和对外公告程序等方面的要求。 2.小微企业不能收 2011年,银监会就下发通知(银监发〔2011〕94号)明确规定:“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包括商业银行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发放的贷款及个人经营性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该规定也就是后来监管部门一直强调的“两禁两限”要求。 2020年,银保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其中又特别规定,要求取消针对小微企业收取的“法人账户透支承诺费”。 从2011年到现在,从94号文到18号文,有一根主线贯穿其中,即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持续加大减费让利力度,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可获得性,降低中小微企业的综合融资成本。上述规定明确为银行机构收取贷款承诺费等费用划清了红线:贷款承诺费(包括法人账户透支承诺费),可以收;但对小微企业,不能收。 2021年以来,包括四大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在内的多家银行机构先后受到各地银行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处罚原因大多包括“违规收取小微企业贷款承诺费”等行为。

1.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银监发〔2011〕85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2.《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