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哪些所得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有机构、场所的,需缴纳其境内及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的企业所得税;未设立机构、场所或所得与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仅需缴纳境内所得的企业所得税。所得包括销售、劳务、转让财产、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捐赠等。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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