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护理费
个人所得税

支付的工伤护理费需要发票和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工伤保险条例》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税,包括一次性补助金、津贴、医疗待遇等,以及工亡职工的近亲属取得的丧葬补助金等。这些待遇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因此无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不需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由于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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