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值1000送100
账务处理

充值1000送100如何进行账务处理?(送100的充值金额或现金抵扣券)

消费者充值1000元得1100元充值金额,实际消费时相当于享受100元折扣。充值时,企业按实际支付金额开具不征税发票,执行新收入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分别进行相应会计分录。消费者使用充值卡时,企业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实际消费金额确认收入并进行会计分录。

送100的充值金额或现金抵扣券,意味着消费者在后期消费时消费金额1100实际收款1000,相当于是折扣了100,折扣率=1000/(1000+100)=90.9091%。 (一)充值时的财税处理 在充值时,消费者实际支付1000,但是在充值卡充入1100的金额,企业给消费者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开具1000 的预付卡不征税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在销售预付卡时,可开具发票,但是开具发票时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中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计征增值税。 1.执行新收入准则企业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合同负债 884.96(假定企业的增值税税率均为 13%,下同)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5.04 说明:“合同负债”按照不含税金额确认,税率按照企业的增值税综合税率预计 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预收账款 1000 (二)消费者实际使用充值卡的财税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在实际消费环节,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假定消费者持卡消费500(卡中还剩余充值金额600),企业的实际收入(含税)=500*90.9091%=454.55,不含税金额=454.55/113%=402.26。 企业不能给消费者开具发票,只能向消费者出具充值卡消费记录等 1.执行新收入准则企业的会计分录: 借:合同负债 402.26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2.26 同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52.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3 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分录: 借:预收账款 454.55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2.2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3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2、《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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