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购买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短期国库券并持有至到期,按规定取得的投资收益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请问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该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相关规定,对短期国库券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一)取得短期国库券时,按照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投资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收到购买时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时,冲减短期投资成本,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投资”科目;同时,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投资支出”科目。   (二)收到短期国库券持有期间的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投资预算收益”科目。   (三)到期收回短期国库券本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收回短期国库券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科目,按照取得短期国库券时“投资支出”科目的发生额(不含购买时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领取的利息),贷记“投资支出”科目(本年度投资)或“其他结余”科目(以前年度投资),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预算收益”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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