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事业单位持有一笔长期股权投资,在2019年1月1日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时按照新制度规定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该单位按照新旧制度衔接有关规定在2019年1月1日调整增加了原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并记入“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制度转换调整”科目。请问该明细科目余额在何时转销?

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财会〔2016〕12号)规定,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并按规定将处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作应缴款项处理,或者按规定将处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损益。 因此,该事业单位应当在按规定报经批准处置该笔长期股权投资时,按照处置的比例转销“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的“新旧制度转换调整”明细科目和“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明细科目。
《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财会〔201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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