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7-12
发文字号:
财会〔2018〕11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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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制度在国有林场和苗圃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1.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2.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财 政 部

201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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