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
企业

公司2018年发生的尚未扣除完的扶贫捐赠支出,能否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的规定适用税前扣除政策?

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上述政策延期到2025年12月31日。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2、《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关注公众号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