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

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必须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如果被汇总的机构、场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不从纳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机构、场所之外取得营业收入,仅具有内部辅助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可以纳入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但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要机构、场所应比照居民企业总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为50%。被汇总的机构、场所与主要机构、场所中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按照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三项因素在其余的50%中计算就地分摊税额。 如果被汇总的机构、场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不从纳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机构、场所之外取得营业收入,仅具有内部辅助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可以纳入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但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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