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收入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资源综合利用收入有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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