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2017年发生出口业务,但未及时申请出口退(免)税,现在是否还可以申请?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因此,该出口企业2017年的出口业务未申请出口退(免)税,若未按免税或视同内销征税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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