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角洲区域企业在区域内完成跨省(市)迁入后,迁移后能否直接办理申报及发票领用事宜?是否需要重新签订涉税协议?

纳税人在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管户信息后,即可办理发票领用手续。纳税人应当自迁移当期起,在规定的期限内,于迁入地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在迁移当期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登录迁入地电子税务局或前往迁入地办税服务厅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根据需要完成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签订。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12366热点问题(长三角区域企业税收业务操作问题第二期)
关注公众号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