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角洲区域企业在区域内完成跨省(市)迁入后,迁移前未完结税务事宜应如何处理?

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在迁出地已申请但尚未办理完毕的留抵退税业务,迁移后由迁出地税务机关继续办理;纳税人在迁出地已办理完毕留抵退税业务,迁移后发生补退税、追缴税款等有关事项,由迁出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纳税人在迁出地已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迁移后申请办理退补税、追缴税款等事项的,由迁出地税务机关继续办理。纳税人在迁移前已发生的出口业务尚未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由迁入地税务机关受理并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12366热点问题(长三角区域企业税收业务操作问题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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