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角洲区域企业跨省(市)迁移适用的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宁波市区域内的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在区域内变动需要跨省(市)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税务机关可为其办理跨省(市)迁移手续: (一)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 (三)已结清税款(滞纳金、出口退税款)及罚款 (四)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 (五)税务信息系统内无在办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12366热点问题(长三角区域企业税收业务操作问题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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