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福建省关于确有困难指的是哪些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7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闽政〔1986〕9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税申请: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 (二)因突发性公共卫生等事件,导致正常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 对上述两项情形,福建省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已确定具体减免政策或执行口径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一条第(一)项所称的重大损失是指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助等因素后,损失金额超过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总和的20%(含),或超过上年年末总资产账面净值20%(含)。 (三)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受政策性或市场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亏损。 本项所称的严重亏损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困难减免所属纳税年度出现亏损,亏损额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报的财务报表为准; 2.申请困难减免所属纳税年度亏损率(年度亏损额/(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100%)应达到10%(含)以上。 (四)从事省级人民政府重点扶持的、涉及社会民生的重大项目,经营出现困难,实际发生亏损。 (五)全面停产、停业一年以上,且在停产、停业期间未取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应确认的收入。 二、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范围: (一)从事国家限制或淘汰发展的产业; (二)纳税人房产、土地中用于出租(包括无租使用、免租使用)、出借的部分;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其他情形。”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企业可以申请房产税减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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