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开采不同税目或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如何确定销售额或销售数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备注: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文件可知,上述解答不仅适用于山东,也适用于其他地区。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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