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计征资源税时,什么情况下可以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购进数量,应当依据外购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备注: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文件可知,上述解答不仅适用于山东,也适用于其他地区。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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