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将资源税应税产品用于对外投资,需要缴纳资源税吗?

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备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五、六条和《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二、四、七条可知,上述解答不仅适用于山东,也适用于其他地区。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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