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100万的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4月10日支付货款,乙公司在5月1日将货物发出,由于原材料紧俏,乙公司未在5月1日将货物发出,甲公司遂取消合同并收取乙公司违约金10万,甲公司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不需要。


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本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并未成立,销售行为未发生,因此,收取的违约金并不属于价外费用范畴,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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