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员工签订协议,租用员工的车辆供企业日常使用,那么该车辆购买的车辆保险费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能否可以进项抵扣?

不可以。


首先,符合一定条件的私车公用可以报销加油费、过路费等,但是一般不允许报销车辆保险费,比如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员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租赁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从上述公告可以推定,车辆保险费既然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那么在增值税上也不会例外,取得的发票不允许进行抵扣。另外,车辆保险费发票抬头是车辆所有者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企业无法取得车辆保险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也不可能进行进项抵扣。

1.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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