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发现去年的一项评估费用没有入账,现在怎么处理?

一、账务处理 1、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企业需要区分是否构成重大会计差错,对于重大会计差错,需要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调整,即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对于不构成重大会计差错或无法追溯调整的,则采用未来适用法,即在发现差错的当期入损益。 2、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依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八十八条,小企业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即不区分差错大小,在发现差错的当期入损益。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所以,该笔评估费用无论入当期损益还是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都应该在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中体现,企业如果想要税前扣除应该更正申报评估费用实际所属期的所得税报表。

1.《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八十八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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