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该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
1、享受主体: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 优惠内容: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倍确定。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3、 享受条件:(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 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 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 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 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5 人(含 5 人)。
(2)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 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 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 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 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 C 级或 D 级 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 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 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 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 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 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 41 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 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 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 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3、《“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22-5-21国家税务总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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