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属于挂靠关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能否独立纳税并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可以独立纳税,但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的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身份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政策口径》第24题;


2、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二)——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第五条第3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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