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黄酒”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规定:黄酒是指以糯米,粳米,籼米,大米,黄米,玉米,小麦,薯类等为原料,经加温,糖化,发酵,压榨酿制的酒。由于工艺,配料和含糖量的不同,黄酒分为干黄酒,半干黄酒,半甜黄酒,甜黄酒四类。黄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度超过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2号)规定,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

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


综上,首先要区分该黄酒是属于调味料酒,还是属于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度超过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如果符合调味料酒规定,属于调味黄酒,则不需要缴纳消费税,如果属于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度超过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按照相关规定需要缴纳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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