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般纳税人是一家软件开发公司,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同时可否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政策?

可以。


根据规定,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其中,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执行。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规定,软件开发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的信息技术服务。


贵司作为软件开发公司提供的软件开发服务如果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允许加计抵减条件,那么贵司允许享受加计抵减优惠政策。由于该文件没有区分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


因此,贵司既可以享受即征即退优惠,也允许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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