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第四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及附件1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第四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及附件1


4.《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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