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随着开发产品的销售,如何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个开发项目在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随着房产的不断销售,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到商品房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实行按月比例扣除。


本月应纳税额=本月剩余应税占地面积×月单位税额


本月剩余应税占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免税占地面积-已售房屋分摊占地面积


月单位税额=年应纳税额÷12


已售房屋分摊占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已售房屋建筑面积÷可售建筑总面积)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三、四、五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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