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起止时间怎么规定的?

1、起始时间(取得土地时):
(1)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3)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2、截止时间(销售开发产品):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综上1、2总结: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取得土地,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至再次变更该项土地权属期间,按土地所在地的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随着开发产品的销售,产权转移,纳税义务人发生转移,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销售期间,应按建筑面积区分已售部分和未售部分,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买者分别按出售与未出售房产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

免费领取问答券
关注公众号,免费领取问答券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