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资源税法实施后,原先颁布的一些资源税优惠政策是否仍然有效?

以下优惠政策在资源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


1、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2、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


4、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第一、二、三、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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