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自产的应税产品,是否需要缴纳资源税?

除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及采油自用于加热的原油外,使用自产的应税产品需要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


采油自用于加热的原油免税。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符合免税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六条


2.《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二、四、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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