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能否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减免税申请人可以按照海关批准的使用单位、用途、地区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需要补缴税款。

《海关总署第245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的令)》(海关总署第245号令)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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