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增值税、消费税税额是否都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计税依据吗?

不是。

纳税人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不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不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备注: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的相关规定参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执行。


【例】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2021年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增值税100万元,其中50万元增值税是进口货物产生的,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为:(100-50)×(7%+3%+2%)=6(万元)

1.《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3.《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4.《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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