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用以继续生产金银首饰的可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吗?

不可以。
1、 消费税抵扣需要保持征收环节一致,加工珠宝玉石是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是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二者征收环节不一致,不允许抵扣;
2、 两者的税率也不同,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首饰,铂金首饰的消费税税率是5%;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的消费税税率是10%,如果允许抵扣可能会发生扣除税额大于应税金额的情况,所以不允许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5号) 第九条 “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以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本通知范围内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买价或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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