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外购、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哪些可以扣除已纳的消费税?

1、 外购、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 外购、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 外购、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 外购、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 外购、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 外购、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 外购、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 外购、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为原料连续生产的应税成品油。
9、 外购已税葡萄酒为原料生产的葡萄酒。


总结:消费税的抵扣不能跨税目抵扣;是按生产领用量自行计算抵扣。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第三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七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二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第四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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