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存在“票易票”业务,即以一张大额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质押,开具同等金额多笔小金额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供应商款项。A公司的账务处理为:以开出的票据直接冲减应收票据(借:应付账款,贷:应收票据)。A公司的应收、应付票据是否可以抵销以净额列报?

A公司的做法不恰当。即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背对背”分别核算,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时不能予以抵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第二十八条规定:“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一)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
(二)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进一步指出:在下列情况下,通常认为不满足本准则第二十八条所列条件,不得抵销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一)使用多项不同金融工具来仿效单项金融工具的特征,即“合成工具”。例如,利用浮动利率长期债券与收取浮动利息且支付固定利息的利率互换,合成一项固定利率长期负债。
(二)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虽然具有相同的主要风险敞口(例如远期合同或其他衍生工具组合中的资产和负债),但涉及不同的交易对手方。
(三)无追索权金融负债与作为其担保品的金融资产或其他资产。
(四)债务人为解除某项负债而将一定的金融资产进行托管(例如偿债基金或类似安排),但债权人尚未接受以这些资产清偿负债。
(五)因某些导致损失的事项而产生的义务预计可以通过保险合同向第三方索赔而得以补偿。
企业与同一交易对手方进行多项金融工具交易时,可能与对手方签订“总互抵协议”。只有满足本准则第二十八条所列条件时,总互抵协议下的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才能抵销。
“票易票”业务即以一张大额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开具同等金额多笔小金额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供应商款项,前一张应收票据是后续开出应付票据的质押物,应收票据针对的债务人(出票人或承兑人)和应付票据针对的债权人(持票人)并非同一人,各方不可能具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也不可能选择将应收、应付票据抵销后结算。如果应收票据到期被拒付,企业仍应独立地对应付票据的债权人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因此,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不符合抵销后以净额列报的条件,应分别列报为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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