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准备成立一个非公募的基金会,其资助对象为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与A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没有直接联系,A公司IPO报告期内,如果A公司继续对基金会支付捐赠基金,是否会被视为关联交易?

关联方关系的存在是以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为前提的。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会计准则对“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定义都强调了投资人从被投资企业中获取与其影响力相关的可变回报的权力。基金会作为非营利性组织,其出资人或者举办人不能从其运营结余中取得回报,因而A公司及其子公司也就不会对该基金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也就很可能不会存在一般意义上的关联方关系。但是,基于提高信息披露有用性的考虑,A公司在其财务报表中,应当在附注的“其他重大事项”部分中完整披露报告期内与该基金会发生的捐赠和其他交易情况,包括向其投入的公益性资金、向其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情况等。

1.《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二条


2.《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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