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遇到了关联方互借原材料的情况如何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某集团公司属于中间化工产品生产行业,母公司下设的分公司、子公司生产销售相同的产品;使用的生产设备类型、消耗的原材料、日常催化剂等均相同;这样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分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就发生了“备品备件”“原材料”互借并打了借条,该公司账务上没有体现;期末盘点时管理人员以借条来解释差异原因;对于这种情况,账务处理如下: 当借出“备品备件”“原材料”时,出借方视同销售、借入方视同购买;当归还“备品备件”“原材料”时,出借方视同购买、借入方视同销售;请分析一下这样处理正确吗?视同销售的如何公允定价?

不正确。由于“母公司下设的分公司、子公司生产销售相同的产品;使用的生产设备类型、消耗的原材料、日常催化剂等均相同”,因此各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的货物很可能是同质的,因此此类货物的出借和收回不具有商业实质,不能确认销售和结转成本,而是只能将其成本转入一项债权科目中,后续收到归还的相同货物时,按原先的成本转入对应的存货科目,同时转销该项债权。 税务上应当视同销售处理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税务和会计是两个互相独立的体系,不能根据税法的规定决定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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