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系由甲乙两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公司,其中甲公司持有A公司51%股权,乙公司持有A公司49%股权,目前A公司所有产品全部销售给乙公司(其实甲公司之所以与乙公司合资设立A公司,就是在于有乙公司这一客户需求和市场),甲公司控股A公司并合并报表,请问:站在甲公司、A公司组成的甲集团编制的合并报表角度,乙公司是否为甲集团的关联方?在合并报表层面因A公司产品销售给乙公司的交易是否是关联方交易?

首先,请关注甲公司对该合资公司是否具有真正的控制权,尤其是在乙公司控制了合资公司产品销售渠道的情况下。如果甲公司确实可以控制合资公司,因而将其纳入合并范围是恰当的,则乙公司作为可以对子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少数股东,在甲公司的合并报表层面也应当披露为关联方。但由于关联方关系的存在是以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存在为前提的,而乙公司可施加重大影响的仅仅是甲集团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在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附注中应当注明:此处披露的与乙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仅限于乙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组成部分——该合资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交易,甲集团的其他组成部分与乙公司之间的交易(如有)不作为关联交易予以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章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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