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直接控股B公司和C公司,D公司是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D公司以自有土地(账面价值454万元,评估值954万元)作价954万元,及货币资金869万元投资C公司,占C公司20%的股份,能施加重大影响。D公司合并报表中如何处理?

D公司合并报表:与D公司个别报表层面影响类似,区别是在D公司合并报表层面,需在上述个别报表层面分别抵减投资收益和长期股权投资处理的基础上,再补做一笔调整分录:借记资产处置收益,贷记投资收益100万元(=(954-454)×20%)。在合并报表层面实际确认的资产处置收益——土地处置收益为400万元,即应归属于C公司的其他股东(除D公司以外)在C公司中所持股权比例的部分收益。
B公司个别报表:因其对D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个别报表层面采用成本法核算,故该事项对B公司个别报表层面无影响。
B公司合并报表:因为D公司是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此B公司合并报表层面的处理原则与前述D公司合并报表层面的处理原则一致。
A公司合并报表:本案例中所涉及的各公司(B、C、D)均在A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即属于A公司可控制范围内的内部交易,对由A、B、C、D所构成的合并集团的对外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因此,在A公司的合并报表层面,应完全抵销该项内部交易的影响,就如同该项内部投资交易没有发生过一样。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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