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通过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或者为项目公司提供服务获取收益时个别报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例 :A公司购买一块土地后,会针对该地块成立一家项目公司,公司取得项目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后,能够取得对项目公司的控制权,A公司取得该块土地通过提供方案设计、项目管理等服务使该土地升值,然后通过出售土地实现相应的升值收益。其收益的来源应主要包括三部分: (1)该期间内该土地(裸地)的自然升值; (2)通过提供方案设计、项目管理等服务使土地的附加值提升; (3)项目管理服务等劳务性质的收入。

在个别报表层面,由于该业务模式以项目公司为载体,即A公司直接持有的是项目公司的股权,而并不直接拥有土地,因此在个别报表层面仍应体现为一项股权投资而不是存货。相应地,对所持股权投资的核算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其应用指南和相关准则解释的规定;基于所持股权而获取的股权处置收益(即上述第1、2两项)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基于所提供的管理服务,在公允的基础上向项目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即上述第3项),应根据A公司的准则适用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在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1) 如果这部分劳务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确定(例如,有单独提供此类劳务的情况时,根据单独提供劳务情况下应收取的价款金额作为该劳务的公允价值),则A公司应如下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公司(按照所提供劳务的公允价值)
贷:营业收入(项目公司应根据接受劳务的公允价值)
借:开发成本等相关科目
贷:资本公积
(2)如果这部分劳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确定,则A公司不确认相关的营业收入。如果针对此项劳务的提供,A公司发生了可直接归属的成本的,则可将此类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公司”。

1.《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2.《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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