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同一会计事项在权益法核算和比例法合并时的区别是什么?

1、比例合并法运用的基础是“共同控制”,而一般的合并报表范围确定的基础是“控制”。因此,在取得对原合营企业的控制权时,不论原先对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是采用权益法核算还是采用比例合并法,都应将控制权的取得作为一项“跨越会计处理界线”的重大经济事项,自取得控制权之日起,在合并报表层面对原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按购买日公允价值重新计量,而不能在比例合并法下视同收购少数股权处理。
2、如果合营企业发生超额亏损,则在权益法下,对其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以减记至零为限,不再确认超额亏损;但如果采用比例合并法,则应在合并报表层面继续确认超额亏损,冲减合并报表层面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份额。相应地,在取得对该合营企业的控制权时,合并报表层面确认的原有权益重新计量损益的金额也有不同。

1.《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7条


2.《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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