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收购了B公司51%股权,并由此取得对B公司的控制权。由于B公司以前年度受A公司的大股东控制(大股东原持有其51%股权),故该交易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2019年度合并利润表中列示的合并净利润为包含B公司2019年全年的净利润。是否需要先减去“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再分别计算“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

“同一控制下合并中被合并方在合并日之前实现的净利润”作为合并利润表的一项脚注,与表内的“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少数股东损益”是平级的,即:
1. 无论是否在报告期内有同一控制下合并发生,合并净利润始终等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加少数股东损益(而不是等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少数股东损益+同一控制下合并中的被合并方在合并日之前的净利润”)。
2. “同一控制下合并中被合并方在合并日之前实现的净利润”项目应反映被合并方自本年年初到合并日止期间内的全部(100%)净利润额,而不仅仅是对应于本次收购的51%股权的净利润额。
3. 在计算合并利润表中“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这两个项目的金额时,“同一控制下合并中被合并方在合并日之前实现的净利润”也应当按照本次收购的股权比例(51%)在“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摊,分别列入“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这两个项目中。
因此,“同一控制下合并中被合并方在合并日之前实现的净利润”仅仅是合并利润表的一项脚注,但在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中是不单列的,也不会出现合并利润表和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的不一致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三十五条

关注公众号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