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下案例部分提供的信息,A公司在2009年末能否终止确认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例:A公司拟将其子公司B公司出售,目前已收到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的20%,剩余款项应于2010年2月份支付。因购买方要求2009年12月份办理完毕B公司的工商变更手续,为控制风险及维护双方利益,双方约定,在办理完毕工商变更手续后至支付全款期间(或重新过户前),对在B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中的表决权双方各持50%。同时约定,若购买方在约定日未能支付全款或放弃继续购买权,该股权再重新过户给A公司,预收的款项也不再退回。为确保将来可能出现的重新过户的顺利进行,双方在办理工商变更手续之前,将未来办理工商手续的要件提前签署,旨在确保如果未来购买方在约定日未能支付全款或放弃继续购买权,则A公司可以在不经过购买方同意的情况下重新将股权过户。

鉴于截至2009年末,A公司仅收到很小一部分股权转让款,交易最终能否实现取决于购买方最终是否按约支付全部剩余款项,并且事实上双方约定将该项股权作为购买方履约的质押物,因此与该项股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给购买方,以及与该项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否流入A公司,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A公司在2009年度内不应终止确认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不确认股权转让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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