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案例所述,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一揽子交易?如果构成一揽子交易对A公司而言,合并对价包括两部分?B公司的合并报表应以反向购买为基础编制? 例:A公司通过招拍挂以13,500万元货币资金从某国有资本营运集团有限公司受让B公司(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50.1%股权,2012年9月30日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手续。同时A公司以其持有的C公司99%股权和D公司58%股权(以2012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对B公司进行增资(于2012年11月30日完成),增资后A公司持有B公司比例达68%。

如果有证据表明此处涉及的两个交易步骤存在关联,属于作为一个整体谈判达成、互为前提和条件、旨在实现一个整体经济目标的一揽子交易,即这两个步骤整体上应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都是为了实现控制权所必需的条件)。此时,通过该一揽子交易,A公司取得了对B公司的控制权(股权比例为68%),对A公司而言,合并对价包括两部分:一是现金13,500万元,二是用作增资的C公司和D公司的部分权益。
此时B公司取得C公司和D公司控股股权的交易作为整体一揽子交易的组成部分,法律上的购买方与会计上的购买方恰好颠倒(法律上的购买方B公司为会计上的被购买方),因而B公司的合并报表应以反向购买为基础编制。
当存在以下因素中的一项或多项时,可能表明应当把该多项交易看作一个整体进行会计处理:
①该两项或多项交易是否同时谈判达成或计划,是否互为前提(例如,一项交易必须依赖于至少一项其他交易);
②该两项或多项交易是否用以实现一项整体经济利益,本质上是同一项交易的两个或多个组成部分;
③该两项或多项交易单独看是否均不具有经济实质,而只有作为一个整体来看时才是具有经济实质的。(例如,其中一项交易的作价低于市场价格,但该低价交易的损失可通过以后另一项或几项交易的作价高于市场价格而得到弥补)
具体而言,在本案例中判断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主要是看这两个交易步骤是否在同一个框架协议中明确约定的,在第一步骤实施之前是否已经对第二步骤中用作增资的股权及其评估值、增加的股本金额和股权比例等具体问题均已达成一致,并以该一揽子协议的生效作为启动第一步骤的前提;相关协议中是否明确这两个步骤互为前提和条件,不可分割。

B公司股权转让前后股权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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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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