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收回以前年度核销的坏账,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中应如何列示?(假定不考虑《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的影响。)

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报表项目注释”部分的“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的基本栏次包括:年初数、本年计提、本年减少(又细分为“转回数”和“转销数”两栏)、年末数。其中,“转回数”栏所反映的是在对应资产未发生处置等增减变动的情况下,因对应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或者可变现净值回升而导致的资产减值准备减少金额(注意:由于《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禁止转回非流动非金融资产的减值准备,所以对于各非流动非金融资产的行次而言,“转回数”一栏不应有数字);“转销数”栏所反映的是因资产处置等原因相应转出并计入资产处置收益的减值准备金额。
通常理解,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的“本年计提”和“转回数”两栏的金额之差,与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项目的金额应存在勾稽关系。
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的“本年计提”栏目通常不应为负数。就本问题而言,本期收回以前年度核销的坏账,严格来说属于“转销”的逆操作,即应当以负数列入“本年减少——转销数”一栏,或者在“本期计提”和“本期减少”之间增设一列“本期其他增加”予以反映。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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