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背景材料内容,A公司各股东退还上述超额分配利润的行为,已经经过当地事务所进行验资(作为股东增资)。A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附注中关于企业的历史沿革信息中,描述2016年2月份的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司增资事项时,仍以当时的内容披露,还是以扣除超额分配利润的金额披露? 背景:A公司于2016年2月以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但经过审计后截至该次转增基准日(2015年12月31日)的可分配利润(4,981,096.42元)小于A公司已转增股本的未分配利润(7,249,621.33元),故A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要求各股东以现金方式退回超额分配利润2,376,876.95 元。A公司于2016年7月实际收到各股东以现金形式退还的超额分配利润。

对于历史沿革中对超额利润分配的披露,虽然前期的转增资本决议是建立在错误的未分配利润金额的基础上,但毕竟是前期股东大会的正式决议,应予以尊重,因此在披露历史沿革和前期转增股本的账务处理时,仍应依据前期股东会决议和当时的实际情况予以核算和披露(这不构成前期差错)。后续的补足出资作为本期新发生的一项交易单独予以会计处理和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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