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于2016年2月以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但经过审计后截至该次转增基准日(2015年12月31日)的可分配利润(4,981,096.42元)小于A公司已转增股本的未分配利润(7,249,621.33元),故A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要求各股东以现金方式退回超额分配利润2,376,876.95 元。A公司于2016年7月实际收到各股东以现金形式退还的超额分配利润。股东退回超额分配利润如何列报?

A公司收到的超额分配利润退还,但鉴于前期超额转增资本的操作本身未导致净资产减少,故此次股东补足现金可理解为股东补足这部分资本金的出资不足部分,故可以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作为“股东投入和减少资本——其他”列示。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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