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背景材料内容,A公司原持有子公司B的60%股权,B公司剩余股权原由A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现控股股东以其持有的B公司40%股权对A公司增资,则在A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相当于A公司取得子公司B的少数股东股权,该少数股东权益减少额在权益变动表中如何列示? 背景:A公司于2016年2月以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但经过审计后截至该次转增基准日(2015年12月31日)的可分配利润(4,981,096.42元)小于A公司已转增股本的未分配利润(7,249,621.33元),故A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要求各股东以现金方式退回超额分配利润2,376,876.95 元。A公司于2016年7月实际收到各股东以现金形式退还的超额分配利润。

A公司控股股东以其持有的子公司少数股权对A公司进行增资,该增资应该理解为控股股东对A公司的资本投入,因此应计入“股东投入和减少资本”项下,取得少数股权对少数股东权益的影响建议列作“股东投入和减少资本——其他”中。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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