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系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根据财企〔2012〕16号文,属于新增计提安全生产费用的单位(原先根据财企[2006]478号文,A公司不属于计提安全生产费的范围内),目前A公司尚未制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的会计政策,拟在制定相应会计政策后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账务处理。财企〔2012〕16号《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导致的安全生产费提取比例和使用方向等的变化是否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这种变化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而是属于财务政策变更。此问题需要把握“财务政策变更”和“会计政策变更”两者的区别。财企[2012]16号文是关于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的财务管理政策方面的文件,并非会计处理的文件。该文件发布前后,适用于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规定并未发生变化(均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三条的规定),所以财企[2012]16号文的发布导致的提取比例、使用方向等方面规定的变化属于财务政策变更而不是会计政策变更。对于财务管理政策方面的变更,应比照一般法律法规修订情况下“不溯及既往”的处理原则。即,企业应自新规定生效之日起按新规定确定的比例计提安全生产费,并按新规定明确的用途使用;但对于新规定生效之日之前的安全生产费用财务处理仍按当时的规定处理,无需按照新规定进行补提。
财企[2012]16号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扩大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的范围,要求冶金企业、机械制造企业、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计提安全生产费用。A公司属于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则应于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照该文件相关规定计提安全生产费:在2012年及以后年度对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三条的规定进行相关会计处理;2011年及以前年度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支出,仍按当时的会计规定进行相关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5条、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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