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定向增发,各认购对象以现金作为对价认购新增发的股份,审计费和评估费是否可以从发行溢价中扣减?

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权益工具的,其发行、回购、出售或注销时,发行方应当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对此处所述的可从发行溢价中扣减的“交易费用”,通常理解为可直接归属于本次增发交易的增量费用,即假设不发生本次增发交易就不会发生、且为本次增发交易的成功实施所必需的交易费用。
审计费和评估费:在确保相关的审计、评估是以本次非公开增发为首要目的而实施的情况下,相关审计费和评估费可以从发行溢价中扣减。例如,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做好股份报价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中证协发[2011]89号)规定,股份报价公司2011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经审计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仅以现金分红方式的除外);2、拟在下半年进行定向增资;3、协会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因此,如果公司不存在必须进行中期审计的其他情形,就是为了本次实施定向增资的目的而实施中期审计,并且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对这一委托目的作出了明确说明的,则相关审计费可作为发行费用的组成部分,从发行溢价中扣减。

1.《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二十二条


2.《关于做好股份报价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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